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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

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

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
1. 债权成立时间 :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。

2. 申报和登记 :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对债权进行申报和登记。

3. 债权人资格确认 :债权人资格需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。

4. 召集人 :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,之后的会议可由会议主席召集。

5. 召集时间 :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。

6. 会议职权 :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,表达债权人意志,协调债权人行为。

7. 表决权 :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,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。

以上条件均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的相关规定设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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