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中止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作出判决之前,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,使得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,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案件的审理,待这些特殊情况消失后,再恢复案件的审理。中止审理的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:
1. 被告人或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,无法出庭;
2. 被告人脱逃;
3.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,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;
4.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,如自然灾害、战争等。
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。当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,法院应当恢复案件的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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