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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解除劳动合同

自愿解除劳动合同

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:

1. 协商一致解除 :

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2. 提前通知解除 :

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3. 即时解除 :

用人单位存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规定的情形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。

4.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:

劳动合同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或者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,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。

5. 其他解除情形 :

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
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。

注意事项 :

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,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,应通过快递或挂号信等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除通知,以便保留证据。

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,应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,并可能需将档案移交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。

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。

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,劳动者通常不能领取失业金,失业金适用于非自愿中断就业的情形。

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,请以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件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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